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9]147号 2009-05-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73号)文件规定,市局于2005年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原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了《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各局与相关支行(分理处)签订了《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鉴于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经市局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协商,重新签订了《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并补充调整了《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范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按照《框架协议》的规定与相关支行(分理处)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并将《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报市局财务处备案。 二、《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的具体式样,按《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范本)执行。 三、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1.《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北京银行).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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