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买一赠一”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8-02
摘要:问题内容:   请问对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计算时,是按销售总价计算,还是按视同销售计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估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问题内容:
  请问对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计算时,是按销售总价计算,还是按视同销售计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估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顺序确定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1/05 


其实总局的答复其主要的依据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但是,我认为:如果真的是无偿,那么适用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规定,我毫无异议;但是,买一赠一,并不是一种无偿行为,其实质是一种降价促销活动。例如超市经常搞得“买一桶食用油,赠一瓶酱油”。你能说这桶酱油是无偿的吗?那么,试问,你在不买食用油的情况下,要求商家无偿赠送一瓶酱油给你,商家会给你吗?显然,那是不可能的。所以,买一赠一行为,其赠送的商品其实质不是“无偿”,所以不应该适用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规定。
   还请各位专家指教!

      根据川国税函[2008]155号 四川省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 (2)十六、问:对商业企业采取购物返券、买一赠一等方式赠送给消费者的货物和购物券,应如何确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答:商业企业的购物返券行为不是无偿赠送,不能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购物返券与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相似,因此购物返券应该比照商业折扣,按实际取得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入计算增值税。商场从顾客手中收回的购物券,其收入已在购物返券时体现,不应征收增值税。
      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购物返券、买一赠一中返券金额和赠一的商品价格不能大于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金额。
      其实买一赠一就相当于一种折扣销售,类似于降价销售。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是在于这个赠送是否需要开票,如果开票则这个赠就没什么意义,不符合赠的定义了;但如果不开票,怎么能证明赠是真实的和怎么能保证受赠方(非最终消费者)都如实入账,所以目前只在零售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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