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收体制的国际比较分析 横向比较来看,中国直接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税等)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例偏低。虽然中国已初步形成了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且逐年来直接税占比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但与欧美日主要经济体相比,中国直接税占比仍较低。我们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归为直接税,2023年中国直接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例为41.4%,明显低于美国的81.8%、日本的58.4%、以及德国的50.4%(图表9和10)。另一方面,中国侧重向企业征税,所以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间接税占比偏高。 在直接税中,中国与居民相关的直接税占比明显偏低,而企业相关的直接税占比偏高。在海外主要经济体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与居民相关的直接税占其政府税收收入的比例均高于中国,而企业所得税占比不及中国。具体看,2021年美国与居民相关的直接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财产税占美国联邦+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比例分别达42%、21%、11%,合计达74%,而公司所得税仅占8%;2023年德国与居民相关的直接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保险税分别占德国中央+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24%、13%、4%,合计达41%,而企业所得税仅占5%;2023年与居民相关的收入和财富税占英国一般政府经常收入的35%;2023年个人所得税、公司税分别占日本中央政府收入的17%、12%;而2023年中国与居民相关的直接税个人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占中国中央+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分别仅为8%、3%、2%,合计仅为13%,而企业所得税占比则达23%(图表11-14)。 除了中国侧重向企业征税之外,中国与海外主要经济体在主要税种的制度方面也有较大差异,也可能导致直接税占比偏低。 消费税:中国征收环节主要在生产端而非消费端,且税率偏低。消费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消费税是指针对商品与服务征收的增值税、销售税或其他一般税,而狭义消费税仅指针对特定商品与服务征收的税。具体看,美国、日本的消费税属于广义消费税,主要特点是宽税基和低税负,如日本消费税率为10%;而与中国类似,英国、德国消费税属于狭义消费税,只针对特殊项目(如烟、酒)等征收,一般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且税率明显高于中国,如英国烟草税率高达82%,而中国较高的甲类卷烟税为56%。由于美英日德的消费税均在消费端征收,所以均为价外税,而中国的消费税主要在生产或批发端征收,属于价内税,且有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等多种计税方式。 增值税:海外主要国家税率通常为两档,而中国目前为三档。增值税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属于流转税。美国税收体系以直接税为主体,所以没有设立增值税;而在设立增值税的国家,通常都对食品有税率优惠,一般实行两档税率。日本消费税又称“日本型增值税”,对资产和劳务的增加额征税的税率为10%,而对食品和非酒精饮料等商品适用8%的减税税率;英国对家庭能源等适用5%的增值税减税税率,对食品和儿童服装等商品免征增值税,而对其他征收20%的税率;德国对食品、书籍等商品适用7%的增值税税率,而对其他征收19%的增值税。在2016年“营改增”后,中国增值税税率经过两次下调,当前适用税率为13%、9%、6%以及免税,税率结构较为复杂。 个人所得税:中国个税的覆盖人群有限、且不包括资本所得(如海外已形成惯例的房产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等),同时以个人而非家庭为纳税主体。中国个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明显低于海外主要经济体,主要是由于中国个税覆盖人群有限,2021年约占城镇居民的10%-15%,而2021年美国缴纳个税的人数占总人口的46%。同时,目前中国需缴纳个税的综合所得主要是劳动所得,尚不包括资本所得,而美国个税则覆盖居民的全部收入。此外,中国目前仍以个人为个税申报主体,而美国则以家庭为个税申报主体。 此外,虽然短期条件尚不成熟,但中长期看中国需增加财产性征税、建立健全财产性税收制度。提高直接税比重,需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而目前中国尚未设立资本利得税、遗产税、房地产税等财产性税种,可以参照海外经验推进相关立法工作。 资本利得税:在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针对资本利得开征专门税种,而为了鼓励长期投资,对长期投资所实现的资本利得,往往会给予优惠税率。美国的资本利得税根据其收入划分税率,最高不超过20%,英国则有两类资本利得税、且各分为两档,其中非住宅房产的资本利得税为10%/20%、住宅房产的资本利得税为18%/24%(2024/4/6生效,此前为18%/28%)。根据OECD数据,2021年英国的资本利得税则占总税收的1.6%。当前中国对于投资股票征收印花税而非资本利得税,对于债券投资则视不同情况征收所得税和增值税(国债、地方债免增值税)。 遗产税:是各国调节财富差距的常用手段。美国的遗产税税额需参考遗产的价值,税率为18%-40%不等;英国遗产税的起征点为32.5万英镑,生前赠与财产税率20%、遗产税税率40%;德国为各类财产继承人设立了不同门槛的免税额,税率则从7%-43%不等。尽管遗产税对于调节代际之间的财富分配有切实作用,但从实际操作层面上看,遗产税的税基较小、对整体税收的影响不大。目前中国尚未实行专门的遗产税或赠与税税种。 房产税:房地产税在全球多数国家已有较为广泛的实践,目前主要分为欧美模式和东亚模式,前者为主流。美国、德国和英国的房地产税以评估价值为征税基础,并参考市场价值;税率形式上,美、德为比例税率,而英国为累进税率。例如,美国地方政府“以支定收”自主确定房地产税税率,各州实际税率介于0.27%至2.44%之间;英国则将房屋依评估价值分成A-H八个等级(威尔士是A-I九个等级),每个等级实行定额税收。 房产税是欧美国家相当重要的税收来源。2021年,英美房产税占总税收比例约达10%。较为特殊的是德国,德国首套自住房不收房产税,只有在使用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时缴纳二套住房税,二套住房税是否征收,取决于房屋使用目的和使用者收入情况。通常情况下,居民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而必须使用第二套住房,或是二套住房使用者无收入,则可免税。由此,德国的房产税占总税收比例较低,为2.8% 目前,中国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正在稳步推进中,但立法进程可能放缓。2011年1月,上海、重庆开始试点房地产税,上海只对新购住房征税,不涉及存量住房,重庆只对独栋别墅、高档住房和多套房征税,两地税率均不高。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此后房地产税立法被提上日程;2018年房地产税立法工作被列入五年立法规划。2021年5月,房地产税试点工作座谈会召开,为期五年的房地产税试点工作正式展开,上海采用0.4%、0.6%两档税率,仅对新购住宅征税;重庆采用0.5%、1%、1.2%三档,仅对高端住宅征税。然而,随着国内地产周期走弱,房地产税的立法进程可能放缓。 三、新一轮税收体制改革的潜在方向 短期内,消费税和增值税可能是新一轮税收体制改革的主要看点,结合目前的宏观环境,加征个人财产性税收的时机尚不成熟。继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之后,今年3月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预算草案中,明确表示要“推动消费税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虽然房产税立法被提上日程,但随着地产周期走弱,短期内房产税立法可能不具备推进的条件,或仍处于早期阶段。考虑到目前的宏观环境以及短期到中期的压力,遗产税和资本利得税的立法和征收可能尚待时日。由此,消费税和增值税或是短期内最可能调整的税种。 1.消费税的潜在改革方向 消费税改革可能是健全地方税的主要发力方向。营业税曾是许多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而营改增之后,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的问题有所加剧。在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时期,土地相关收入、尤其是土地出让金收入成为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补充。而随着地产周期走弱,过去两年地方政府土地相关收入大幅缩减,如2023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相较2021年下降33.4%,土地相关税收收入相较2021年下降17%(图表16)。在此背景下,培育新的地方税源或是此轮财税改革的重点之一。而在前四大税种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均为央地共享税,仅消费税全部归中央,由此,目前推进消费税改革可能更多着眼于重构地方主体税种,为地方政府提供可持续的税收收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冲“土地财政”式微带来的地方收支压力。 此前消费税也经历了多次调整,包括调整征税范围和税率、后移征税环节。如上所述,中国消费税属于狭义消费税,仅针对特定的产品和消费行为征收,征收对象的设定主要考虑到保护环境、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合理消费。从1994年开始征收消费税以来,消费税征税范围已经历了多次调整,移入征税范围的主要是成品油、电池等高污染产品、以及高档手表、游艇等奢侈品,移出征税范围的主要是普通化妆品等已成为大众消费品的品类。同时,税率以上调为主,且主要针对成品油、卷烟等高污染和危害健康的产品。此外,金银首饰和钻石消费税分别在1994和2002年后移至零售环节征收;值得注意的是,两者在消费税后移的同时调降了消费税税率,均从10%下调至5%,从而降低征收环节变化对整体税负的影响。 消费税改革已酝酿多年,未来改革方向或已相对明确。早在2013年,《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已提出要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2019年《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明确了国务院调整税率和税目的授权条款,为后续改革留出空间(图表17)。从近年来关于消费税改革的提法来看,未来改革或将聚焦于调整征税范围和税率、适度后移征税环节、收入逐步下移地方三个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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