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不少地方是由物业公司代收供热费,对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对物业管理企业属于代收性质费用不征收营业税的情况,广西省桂地税字[2006]60号文件规定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代收的费用必须与支出相对应,同时分项单独列账,分别核算,并按月编制代收费用结算表,以登记住(用)户名称,代收费用实际耗用量、公共费用分摊量,收费单价、总额等有关资料备查。二是代收的费用在开具发票时,代收费用的各子项目及其金额,必须分项填列,并在代收项目前加“代收”字样。当然,这只是广西省的规定,如果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有规定的,应该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需要提醒的是,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应以居民的名义开具发票,与单位统一结算时,可用收款收据结算,不要以单位名义开具供热发票,避免带来无法准确确认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的后果。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