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供热涉及企业及个人的相关税收政策 按照财税[2006]117号文件的规定,对“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今年9月1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部委又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中表示,继续给予“三北”地区居民供热采暖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针对上述规定,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表示,相关供热企业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免税优惠执行到2008年底,以后年度是否继续执行该项优惠,尚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但因每年的供暖期都将跨年度,2008年供暖期将跨2009年的月份,所以,2008年供热企业应尽可能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供暖期采暖收入收缴。 二是财税[2006]117号文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范围是“三北”地区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具体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但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也就是说,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供热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是,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2008年缴纳的增值税,供热企业应在接到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通知书后,及时提出退税申请,国税部门退还2008年增值税时,地税部门应退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减免税款不退银行利息。此外,2008年已缴纳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也是免税和退税的范围,也不要忘记及时向地税部门提出申请。 企业及个人享受供热服务的财税问题 作为供热企业的服务对象,享受供热服务的企业及个人也有采暖方面的涉税问题。 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表示,企业接受供热企业的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一般纳税人,其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给供热企业的费用,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非一般纳税人没有此项优惠。但也需要注意,对于企业用于内部福利部门的取暖费,要做增值税的进项转出。对于非一样纳税人企业发生的此项费用,如果是用于职工取暖,要列入“职工福利费”处理,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但不能超过14%的法定限额,如果超过,则要在明年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个人采暖涉及的税务问题,主要是对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表示,对于个人接受单位为其支付的采暖补贴,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的采暖补贴也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由于居民供热是政府的一项公用事业,因此,各地对居民个人采暖费的纳税问题也有一些差异。比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采暖补贴所得税计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3]674号)就规定,对于北京市职工按照《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规定的发放范围和补贴标准所取得的自采暖补贴,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再比如,2005年,辽宁省建设厅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要求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或企业),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职工工资中已经含采暖费的除外)采暖费实行属地管理,费用随职工工资发放,对按其所在地省辖市政府制定的采暖费标准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供暖费支付与相关票据的取得 那么,企业和个人在支付供暖费并取得发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对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表示,企业在支付供热费时,要划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取得增值专用发票的,应根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4号)第十条的规定,抵扣进项税时应扣除企业用于福利部门的非应项目部分。对非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支付的供热费用,应由非经营部门负担部分的费用,在福利费开支中核算。对企业统一支付供热费后,又向其他共享供热单位或个人收取供热的,应做销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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