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扩大推行通用机打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2012-09-10 一、本次推行的单位包括:天津市河西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河北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河东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红桥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西青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津南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北辰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汉沽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大港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蓟县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武清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静海县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宁河县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二、启用时间:2012年10月10日。 特此公告。 天津国税解读全市范围扩大推行通用机打发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近期下发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扩大推行通用机打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按照税务总局针对普通发票管理提出的“精简票种,统一式样,强化机打,压缩手工”的指导思想,我市于2012年7月10日发布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2012年第2号),决定通用机打发票先行在我市和平区、南开区、塘沽区、宝坻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中使用。从目前情况看,推行工作比较顺利,纳税人开具发票比较正常,以票控税效果比较明显。按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推行通用机打发票工作安排,在全市范围内扩大推行通用机打发票。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扩大推行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范围。包括在全市范围内除和平区、南开区、塘沽区、宝坻区国家税务局四家先行试点单位以外所管辖的纳税人。 二是明确了通用机打发票启用时间。启用时间为2012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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