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系统应用包含信息收集、归口分析、综合分析、指令下达、风险处理、结果反馈和总结完善七个环节: (一)信息收集 各级国税机关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特点及时收集税收风险识别源信息,主要包括:系统的税收分析预警指标数据、上级发布的预警信息和征管状况分析报告信息、日常管理工作中掌握的税收风险情况和第三方信息等。 (二)归口分析 各级国税机关业务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收集的税收风险识别源信息进行逐一分析,找出重点关注风险点,形成部门税收风险分析报告。对于疑点较多、风险较大的纳税人,提出确定本期纳税评估对象的初步意见,并说明具体风险指向、拟评估理由、建议评估实施部门(下级或本级国税机关)等,提交本级互动办。 税收风险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本部门主管业务的税收征管基本情况、重点关注税收风险点和风险处理工作要求等。 (三)综合分析 各级国税机关互动办汇总本级各业务管理部门提交的税收风险分析报告和确定本期纳税评估对象的初步意见,综合考虑工作量、预警风险等级、近期工作重点等因素,编制本地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报告,确定当期评估纳税人名单。 (四)指令下达 各级国税机关互动办根据本地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报告和确定的当期评估纳税人名单,下达风险处理工作指令。 1.评估工作指令下达 省局互动办对根据税收分析预警子系统所提示疑点信息确认的纳税人评估名单,通过系统执行“确认评估”操作,直接下达评估工作指令;市(州)局、县(市、区)局互动办对根据省局发布的预警信息和征管状况分析报告信息、日常管理工作中掌握的税收风险情况和第三方信息等确认的纳税人评估名单,通过本地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报告下达评估工作指令。 2.风险排查指令下达 各级国税机关互动办对一般性税收风险排查通过本地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报告明确风险排查内容及工作要求。 (五)风险处理 专业评估团队或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指令,进行相应风险处理。 1.对于已下达的评估工作指令,专业评估团队或税源管理部门应统筹制定评估工作计划,通过纳税评估子系统下达评估工作任务。 评估人员要综合应用多种评估方法和模型,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在纳税评估子系统中按规定程序完成纳税评估工作。 2.对于需要进行风险排查的一般性税收风险,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税收征管状况分析报告的工作要求,组织相关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核查工作。 (六)结果反馈 1.对于通过税收分析预警子系统确认评估对象的,评估工作任务完成后,纳税评估子系统会自动反馈评估办结信息并解除预警。 2.对于通过其他方式确认评估对象的,评估工作任务完成后,评估人员将纳税评估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级互动办。属省局或市(州)局互动办下达的评估工作指令,由各级互动办逐级汇总情况进行反馈。 3.对于一般性税收风险排查,税源管理部门应汇总相关核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级互动办。属省局或市(州)局互动办下达的风险排查工作指令,由各级互动办逐级汇总情况进行反馈。 4.涉及总局、省局大企业的纳税评估和风险排查工作情况,各级国税机关的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同时逐级反馈至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 (七)总结完善 各级国税机关互动办及其成员单位结合反馈情况,针对本地区税收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制定、落实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和税种管理的意见和措施,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十三条 系统运行保障主要包括数据质量、数据生成、运行环境和系统优化四个部分。 (一)数据质量 各级国税机关的系统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省局有关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规定,加强数据采集、录入、审核、传输、存储、清理和发布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数据生成 系统定期从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系统和信息采集系统、出口退税系统、税控收款机系统抽取原始数据,并自动生成税收分析预警基础数据。省局信息中心要严密监控系统数据抽取、分析预警基础数据生成情况,一旦发现数据缺失、重复等异常现象,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三)运行环境 各级国税机关信息中心要加强对主机、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等运行环境的监控管理,建立健全系统技术故障快速响应机制,确保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省局信息中心主要保障税收分析预警子系统的运行环境和各市州局纳税评估子系统运行环境保障的指导和监督;市(州)局信息中心主要保障纳税评估子系统运行环境。 (四)系统优化 省局各业务管理部门要收集、分析系统应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业务管理需要,结合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调整、取数口径变化等因素,提出系统功能优化完善的业务需求;省局信息中心应及时组织人员实施优化完善业务需求的系统开发。 第五章 数据应用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分析预警与纳税评估系统数据,结合日常管理工作中掌握的其他信息,注重人机结合,开展税收分析、风险预警和纳税评估等工作。 第十五条 税收分析预警指标分为税收分析类指标、税收预警监控类指标和税收预警评估类指标三大类。 税收分析类指标是从宏观的角度对税源构成、变化及税负进行总体分析,主要用于产生各类分析、统计的报表和清册。各级国税机关各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业务管辖范围,按季(或按年)对系统自动生成的相关数据进行细化分析,从宏观上把握本地区税源、税负以及税收征管基本情况,为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税收预警监控类指标是针对纳税人类型、行业、政策执行等方面需提醒或引起关注的信息进行疑点监控,主要用于日常税收管理、风险防范及纳税评估的参考信息。省局各业务管理部门应按季(或按年)对系统自动生成的该类疑点信息进行综合排序,筛选出涉税风险较大的纳税人,由省局互动办通过系统疑点发布处理进行预警,提示基层国税机关加强对该类纳税人的日常监控管理,并根据需要实施纳税辅导、税法宣传、实地核查等风险应对措施。 税收预警评估类指标是针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销售额、税负、开票等异常情况而产生的预警信息,主要用于纳税评估对象的确认。省局各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纳税人风险排序信息,结合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按季(或按年)提出确定本期纳税评估对象的初步意见提交互动办,省局互动办据此统筹确定评估对象,通过系统下达评估工作指令。 第十六条 在纳税评估子系统进行操作时,评估人员可运用系统预设的评估方法模型执行案头评估,也可不运用系统预设的评估方法模型执行案头评估。评估方法模型是按照选定的评估方法,通过科学的运算公式,将综合征管软件的申报表、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以及模型所需人工采集的其他数据进行自动运算,生成相应评估数值的纳税评估计算工具。 第十七条 纳税评估工作任务在纳税评估子系统办结后,其纳税评估工作成果将自动统计到税收综合管理系统的互动报表。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系统应用管理工作考核由各级国税机关互动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系统应用管理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税收风险分析及发布:各级国税机关业务管理部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形成部门税收风险分析报告提交互动办;各级国税机关每个季度必须发布1期本地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报告。 (二)评估对象处理:对于省局每个年度下达的纳税评估工作指令,各市州局的评估实施面必须达到100%;各市州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认评估对象处理情况。 (三)税收风险排查:各市州局要按照省局发布的税收征管状况分析报告,每个季度组织实施1次对税收风险点的排查,并按规定时限反馈排查结果。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组织对系统应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实行“按季通报,按年考核”,对未按规定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的,予以通报和列入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系统应用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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