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预警与纳税评估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我省税收分析预警与纳税评估系统顺利上线、高效运行,进一步促进全省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信息管税、风险管理工作要求,省局制订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预警与纳税评估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预警与纳税评估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互动工作制度》,确保税收分析预警与纳税评估系统平稳、高效运行,促进全省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提高我省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分析预警与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构建于税收综合管理系统和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之上,其业务功能由税收综合管理系统中的税收分析预警子系统和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中的纳税评估子系统共同实现,数据实时交互,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开展税收分析、风险预警、纳税评估工作,应依托系统进行,人机结合,注重实效,逐步扩大系统应用范围,提高系统应用质量。 第四条 系统应用管理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互动协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动办”)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处室预警、统一发布、分级评估、跟踪反馈”的原则进行。 处室预警,是指省局各业务管理处室在职责范围内对系统定期自动生成的分析、预警指标数据进行细化分析,编制部门税收风险分析报告,找出重点关注风险点,提出确定本期纳税评估对象的初步意见提交互动办。 统一发布,是指省局互动办综合各业务管理部门的税收风险分析情况,发布风险预警疑点信息,并统一编制税收征管状况分析报告,确认下达纳税评估工作指令。 分级评估,是指市(州)局、县(市、区)局互动办根据上级确认下达的纳税评估工作指令,综合本级各业务管理部门的税收风险分析情况,统一编制本地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报告,确认下达纳税评估工作指令;由专业评估团队或税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纳税评估。 跟踪反馈,是指各级国税机关互动办对各业务管理部门及下级国税机关系统应用管理、税收征管状况分析、风险排查和纳税评估结果情况的跟踪和反馈。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各相关部门应以互动机制为载体,结合信息管税、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分工协作,确保系统应用管理工作的协调统一。 第六条 系统生成的各类税收分析指标、税收预警指标数据不得直接作为纳税人补税的依据;各项指标参数、峰值、计算模型等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界和纳税人透露。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系统运行管理工作,不断优化和完善系统功能,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互动办在系统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省局互动办 1.负责综合整理各业务管理部门提交的税收风险分析报告和重点关注风险点,统一发布风险预警疑点信息,并定期发布全省税收征管状况分析报告,下达风险排查工作指令; 2.负责综合分析各业务管理部门的确定本期纳税评估对象的初步意见,通过风险排序、统筹评估对象等方法,确认当期应评估对象,下达纳税评估工作指令; 3.负责组织各业务管理部门开展研究分析各地反馈的风险排查和纳税评估结果情况,查找税收征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4.负责向本级互动协作领导小组报告风险应对及处置情况; 5.负责对各业务管理部门及下级国税机关系统应用管理、税收征管状况分析、风险排查和纳税评估结果情况的跟踪和反馈; 6.负责审核各业务管理部门编写的系统优化完善系统业务需求,及时汇总提交。 (二)市(州)局互动办 1.负责综合整理各业务管理部门提交的税收风险分析报告和重点关注风险点,定期发布本地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报告,下达风险排查工作指令; 2.负责根据上级确认下达的纳税评估工作指令,综合本级各业务管理部门的税收风险分析情况,统一编制本地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报告,确认下达纳税评估工作指令; 3.负责根据省局下达的纳税评估工作指令,组织实施大型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4.负责组织各业务管理部门开展研究分析各地反馈的风险排查和纳税评估结果情况,查找税收征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5.负责向本级互动协作领导小组,以及省局互动办报告风险应对及处置情况; 6.负责各业务管理部门及下级国税机关系统应用管理、税收征管状况分析、风险排查和纳税评估结果情况的跟踪和反馈。 (三)县(市、区)局互动办: 1.负责根据上级确认下达的纳税评估工作指令,综合本级各业务管理部门的税收风险分析情况,统一编制本单位税收征管状况分析报告,确认下达纳税评估工作指令; 2.负责根据省局、市局下达的评估工作指令,组织实施中、小型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3.负责根据省局、市(州)局下达的风险排查工作指令,组织具体实施涉税风险纳税人风险排查工作; 4.负责组织各业务管理部门开展研究分析反馈的风险排查和纳税评估结果情况,查找税收征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5.负责向本级互动协作领导小组,以及市(州)局互动办报告风险应对及处置情况; 6. 负责对本级各单位系统应用管理、税收征管状况分析、风险排查和纳税评估结果情况的跟踪和反馈。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进出口税收管理、国际税务管理、征收管理(征管和科技发展)、大企业税收管理、收入(规划)核算等业务部门在系统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税收风险特征,建立和完善本部门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特征库; (二)负责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分析、预警指标数据,结合其他方式和渠道取得的信息,定期开展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税收情况分析,形成税收风险分析报告并找出重点关注风险点,提交本级互动办; (三)负责根据本部门工作重点以及重点关注风险点情况,提出确定本期纳税评估对象的初步意见,提交本级互动办; (四)负责指导专业评估团队和税源管理部门开展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纳税评估工作; (五)负责研究分析各地反馈的与本部门有关的风险排查和纳税评估结果情况,查找税收征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措施,规范工作; (六)负责根据本级互动协作领导小组及互动办的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全局性工作任务,包括牵头组织实施专项评估或直接承担重点税源的纳税评估工作; (七)省、市(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互动办下达的风险排查和纳税评估工作指令,组织实施辖区内涉及总局、省局大企业的风险排查和纳税评估工作; (八)省局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及时编写系统优化完善系统业务需求,提交互动办。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信息中心在系统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系统的主机、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运行环境维护; (二)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主要是操作人员权限设置、系统运行日常监控(包括及时监控空间占用、性能状态等情况)、系统升级、主机故障处理及开关机、查看系统日志等; (三)负责根据优化完善系统的业务需求实施开发工作(省局信息中心)。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专业评估团队和税源管理部门在系统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纳税评估和风险排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向本级互动办反馈纳税评估及风险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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