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中型国有企业,拥有盐田6700多公亩、职工2400名,前年共生产原盐6万吨,销售原盐8万吨,实现销售收入1800万元、税前利润87.88万元,上缴各项税收400万元。其中:上缴增值税250万元,资源税96万元,城建税及其它税费25万元,企业所得税29万元。可见盐业的整体税赋水平明显偏高,尚属于困难行业。更为严峻的是,在露天盐田从事重体力劳动的企业职工,人均工资仅为380元,比目前该省出台的最低工资保障线480元还少了100元。
为更好地支持盐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调整盐业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其中,该企业所生产的原盐资源税由原来每吨12元改为暂按每吨10元征收,一年可减轻十几万元的税收负担。假设该企业新一年也销售原盐8万吨,不考虑元月份销售因素,原盐资源税每吨下调2元,那么其上缴的资源税就不是96万元:8×12=96万元,应改为80万元:8×10=80万元,这样可增加税前利润16万元:96-80=16万元,有利于企业的利润累积,将促进盐业健康持续发展。 可是,对这增加的税前利润16万元,尽管数额不多却关系到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问题,企业该怎样分配,值得商榷一下。要是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继续忽视职工福利待遇,将这16万元并入应税所得额,得上缴国家企业所得税5.28万元:16×33%=5.28万元,企业实际得到的政策优惠只能是10.72万元:16-5.28=10.72万元,职工啥也没得到。如此的资源税政策调整,企业实现的政策效用只有67%:10.72÷16=67%,占三分之二;国家通过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回5.28万元,占三分之一;而社会财富的实际创造者,并没有得到国家优惠政策的眷顾,这恐怕与资源税调整的初衷相悖。要是企业适当考虑一下社会和谐因素,即使在短时间内没办法将职工工资调整到最低工资保障线上,但年终至少可发放职工福利补贴人均400元,这样将减少企业应税所得额96万元:0.24×400=96万元,不仅不用补缴因资源税下调所带来税前利润增加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负担5.28万元,还可减轻企业原本负担的企业所得税26.4万元:(96-16)×33%=26.4万元,实现资源税下调的最佳效用2.65倍:(16+26.4)÷16=265%,这样的税收筹划值得企业考虑。 当然,要是企业将社会和谐因素摆在首位,把职工工资调整到最低工资保障线上,即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人均每月调增100元,那么企业将增加生产成本288万元:0.24×100×12=288万元,使得资源税下调后的企业税前利润大为缩水,从而出现严重的经营亏损问题:87.88+16-288=184.12万元。即使这样,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是应该的。 企业的人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保障线,还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十几万元,于理于法皆不通。为此,笔者建议该企业充分利用此次资源税调整,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如通过调增职工工资标准及福利待遇等渠道,来增加生产成本、减少税前利润、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切实享受资源税下调的最大效用,实现逐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促进国家、企业和职工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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