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三个期间”概念辨析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01
摘要: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个人信用体系中越来越重要。完税证明不仅能够清晰显示单位代扣代缴的纳税项目和金额,还可以作为公民个人收入和个人诚信的最好证明。 然而,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过程中,扣缴义务人往往会混淆 收入所得期 、 税款所属期 、...

    四、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理解?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7号文(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对自行纳税申报的规定(下称原自行纳税申报范围),该规定增加了“从中国境内”的字样,其内容与原自行纳税申报范围有一定的不同,即明确了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2007年1月1日起应自行申报纳税;原自行纳税申报范围明确的 “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规定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因此,凡2006年度” 有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从中国境外取得)的纳税人,尚未自行申报纳税的,应及时补报。

    五、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如何理解?其纳税人如何界定?    所得内容包括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全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自行申报纳税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六、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如何理解?    该规定与原自行纳税申报范围的规定一致,一直来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其纳税人一般指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何理解?    目前尚无实质内容。

    八、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地点如何确定?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应该与原申报地一致),具体如下: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除特殊情况外,5 年以内不得变更。

    (六)其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所称的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九、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如何登记?   
    税务机关在受理注册登记时需要纳税人提供如下资料:
    (一)纳税人本人上门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完整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或《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等,下同)及复印件;
    3、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还需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1)非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境内单位任职证明,境内工资证明、境外工资证明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收入证明材料;
    (2)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签订的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税款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的,需要由纳税人本人与主管地税机关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授权书;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上门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完整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或《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
    2、纳税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委托纳税申报协议书;
    4、外籍人员还需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1)非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境内单位任职证明,境内工资证明、境外工资证明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收入证明材料;
    (2)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签订的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税款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的,需要由纳税人本人与主管地税机关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授权书;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纳税人委托其他自然人上门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完整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或《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
    2、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纳税申报协议书;
    4、外籍人员还需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1)非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境内单位任职证明,境内工资证明、境外工资证明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收入证明材料;
    (2)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签订的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税款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的,需要由纳税人本人与主管地税机关签订的委托扣款协议,并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授权书;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递交的注册登记资料后,经审核无误的,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章后退还一份《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或《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给纳税人,同时退回身份证件原件及外籍人员独立个人劳务签订的劳务合同原件;并将受理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或《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录入征收系统。经审核有误或信息填写不完整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改正或补齐后重新报送。
    纳税注册登记手续可与上门纳税申报一并办理,相关资料不必重复提供;纳税人办理注册登记后,后续年度不需重复办理,但允许变更登记。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