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期限如何确定?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纳税人),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为:
1、分月预缴的,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
2、分季预缴的,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
3、纳税年度终了后,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三)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为:
1、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
2、在 1 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四)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除上述四项规定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十一、纳税申报时应报送哪些纳税资料?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其他自行申报纳税人,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十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哪些方式?实际申报日期如何确定? (一)数据电文申报;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
(二)邮寄申报;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如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的,按现行邮寄申报申请程序办理;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的,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自动产生一个网上申报注册码,提供纳税人办理网上纳税申报时使用。
十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有哪些具体方式?如何操作? 本省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规定了三种方式,即:上门申报方式、邮寄申报方式、网上申报方式。
(一)上门申报方式
1、纳税人本人上门办理纳税申报须提供的资料:
(1)填写完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上门办理纳税申报须提供的资料:
(1)填写完整的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委托纳税申报协议书(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报送与税务代理机构签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代理协议书》〈下称“代理协议书”〉;委托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报送与受托人签订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纳税申报委托协议书》〈下称“委托协议书”〉);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纳税人委托其他自然人上门办理纳税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完整的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纳税申报协议书(即《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纳税申报委托协议书》);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申报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地税机关受理章,签注受理日期后,退还一份纳税申报表给纳税人留存;同时,退回身份证件原件。并视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对不需要补交税款的,将纳税申报表内容录入征收系统;
2、对需要补交税款的,将纳税申报表内容录入征收系统:
(1)对不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税款的征收、开票流程按照现行的门征征收程序操作;
(2)对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税款的征收、开票流程按照现行的委托扣款征收程序操作;
3、对需要退税的,按规定的退税程序办理。申报表内容录入征收系统。
4、对申报表填写有误的,告知纳税人核实后重新申报。
(二)邮寄申报方式
1、邮寄申报方式申请程序按现行规定办理。
2、签收通过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人申报资料,具体包括:
(1)填写完整的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纳税申报协议书(协议书格式与上门申报同,根据受托对象确定);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申报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地税机关受理章,签注受理日期后,退还一份纳税申报表给纳税人留存。视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对不需要补交税款的,将纳税申报表录入征收系统;
2、对需要补交税款的,将纳税申报表录入征收系统;税款的征收、开票流程按照现行的门征征收程序操作;
3、对需要退税的,告知纳税人,并按现行规定的退税程序办理。纳税申报表录入征收系统。
对纳税申报表填写有误的,告知纳税人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申报。
(三)网上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方式申请程序按现行规定办理。纳税人凭注册登记时地税机关提供的注册码登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纳税申报。
主管地税机关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经审核无误后,视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对不需要补交税款的,申报征收程序结束。
2、对需要补交税款的:
(1)对不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税款的征收、开票流程按照现行的门征征收程序操作;
(2)对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税款的征收、开票流程按照现行的委托扣款征收程序操作;
3、对需要退税的,告知纳税人,并按现行规定的退税程序办理。
对纳税申报表填写有误的,告知纳税人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申报。
纳税人如采取委托申报的,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报《代理协议书》或《委托协议书》。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委托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与受托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书》或《委托协议书》,凡不能提供《代理协议书》或《委托协议书》的,不得受理其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
十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五)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六)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八)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九)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还有哪些其他事项?
纳税申报的其他事项,依照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