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三个期间”概念辨析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01
摘要: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个人信用体系中越来越重要。完税证明不仅能够清晰显示单位代扣代缴的纳税项目和金额,还可以作为公民个人收入和个人诚信的最好证明。 然而,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过程中,扣缴义务人往往会混淆 收入所得期 、 税款所属期 、...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个人信用体系中越来越重要。完税证明不仅能够清晰显示单位代扣代缴的纳税项目和金额,还可以作为公民个人收入和个人诚信的最好证明。

然而,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过程中,扣缴义务人往往会混淆“收入所得期”、“税款所属期”、“收入所属期”这三个期间概念,因而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税屋提示——
1、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的时间。扣缴义务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同时,纳税人因此产生应负担的纳税义务,所以从时间的角度看所得期间与税款所属期是同一时期。

所得期(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应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或者计税期间,就扣缴义务人而言,一般指支付纳税人应税所得时间。

收入所属期是指纳税人该项所得的所属期间,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通俗理解为个人取得该项收入而付出劳动的期间。

2、举例:8月份补发4月份的工资,那么这部分工资的收入所属期是4月1日至4月30日,而税款所属期则是8月1日至8月31日。

3、地税系统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一般是按税款所属期显示纳税情况的。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解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同时,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发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浙地税函[2006]580号),现根据其基本规定精神,对以下问题作相关解答。
    一、哪些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自行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确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指公历1月至12月)取得以下各项所得(不减除法定费用)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5、稿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8、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9、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10、偶然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二)对12万元以上年所得计算时,不含以下所得: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包括:(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 保险赔款;(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三、在12万元以上年所得的计算口径上还有哪些规定?    1、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2、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时,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3、在计算个人转让房屋所得时,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4、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应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5、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6、对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也就是说,该项所得在计算口径上不能出现负数)。
    本问题1至6点所述的内容,仅适用于对个人12万元以上年所得的计算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