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0-28
摘要: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3]81号      2013-10-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捐赠所得;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三、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对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和在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5.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7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28日

标签: 金融业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