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外资企业,股东为三个国外自然人(平时都不在中国居住),现在其中一个股东准备将其拥有的30%的股权全额转让给另一个股东,这种情况下,外资企业中的国外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同时第五条规定,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包括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资企业在境内,外资企业股权属于在境内的财产。尽管股权支付地在境外,外籍人员转让该外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境内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困境与建议 (鞠洪亮 周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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