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2014-04-03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16]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已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全市地税系统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统一税率,公平税负,现对代开发票环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作以下修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1目中(2)修改为:“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住宅,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适用综合征收率6.18%。其中:营业税征收率1.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3%,房产税征收率4%,个人所得税附征0.5%。”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1目中(6)修改为:“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商住两用,且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适用综合征收率6.18%。其中:营业税征收率1.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3%,房产税征收率4%,个人所得税附征0.5%。” 本公告自2014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根据本公告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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