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个人提供劳务的大量出现,以及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途径的多样性,给相关税收征管带来许多新问题。税务机关应多方面加强税收征管、监督和政策宣传,加强税收制度改革创新,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随着自由职业、临时职业、第二职业等市场化的形成,许多企业对无连续性的工作岗位,更多通过聘用临时工或专业人才兼职来完成。譬如搬家公司、装饰公司的搬运工、装卸工;演艺公司、技术服务公司、医院等临时雇佣的演员、技术人员、医学专家等。这种独立个人提供劳务的大量出现,以及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途径的多样性,给相关税收征管带来许多新问题,应当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 企业支付独立个人劳务费的涉税问题 以上企业对支付个人劳务费相关税务处理的方式,都与现行税收法规存在相悖的地方。出现这些税收问题的成因主要是: 一是征管方式不完善,征收漏洞比较大。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来看,境内独立个人提供劳务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实行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而境内独立个人提供劳务所得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则是实行自行申报纳税为主,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为辅的征收方式。就目前的纳税环境及人们的税法遵从度来看,营业税这种征收方式,很难保证税款的应收尽收和足额及时入库。 二是企业自制凭据入账,征管监督力度弱。大多数企业在支付独立个人劳务费时,不要求取得劳务费的个人向企业提供正式发票,而是使用《劳务费发放表》等自制凭据,由企业领导和领款人签字后直接作为记账凭证入账。自制凭据入账是一些企业的财务惯例,加之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平时忽视对这一问题的监督管理,形成企业自制凭据入账的“合法化”,也使合法完税凭证对企业和独立个人纳税人的制约作用难以发挥,不可避免地造成税款的流失。 三是法规政策培训少,企业人员政策不清。过去,由于企业支付独立个人劳务费次数少、金额小,而且分散隐蔽,税务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一领域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重视不够。随着独立个人提供劳务的大量出现,税务机关政策解读跟进不及时,存在税收信息不对称,很多企业套用简便方法处理税收问题,甚至一些财会人员存在着“独立个人取得的所有收入只缴个人所得税”等错误概念,进而出现政策执行的“死角”。 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税收应加强监管 推行“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征管方式。对独立个人提供的劳务所得,无论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都要赋予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义务,承担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并明确扣缴的方式、扣缴的环节等。对没有扣缴义务人、需要自行申报纳税的,要按劳务的性质或特点以及个人取得收入的途径等,研究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征管途径。对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独立个人纳税人不按要求申报纳税,要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和制定处罚办法,确保这项税收征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从而达到统一政策、完善制度、及时纠偏,有效保证税款的应收尽收。 加强对企业相关票据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企业在支付独立个人劳务费时,应当收取领款人提供的正式发票,以此作为原始凭证据实入账,严防自制凭据等直接入账,做到以票控税。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票据使用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到企业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企业存在使用发票不规范等问题,除向取得劳务报酬的独立个人追缴未缴的税款外,对支付劳务费的企业也应加以处罚,并要求支付企业对所取得的非法票据或自制票据不得入账,也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抵扣。 完善常态化税务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针对独立个人提供劳务所得涉及的相关税收问题,税务机关应开展常态化专项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并查处此类问题以及其他有悖于法律法规的税收问题。加快建立税务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推行纳税人之间经济往来银行转账方式,实现工商、税务、金融信息共享,控制各种交易环节中的现金支付,减少税务机关不可监管的涉税经济活动。 积极开展针对性强的税法宣传与业务培训。税务机关应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法宣传活动,适时组织企业财会人员进行税收知识或相关业务专题培训,使他们对独立个人提供劳务所得的相关政策规定、账务处理、税款计算、扣缴环节等,都有一个全面细致的了解和完整准确的把握,确保他们遇到相关税务问题能有一个正确的处理方法。 作者单位:天津市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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