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的缴税模式,尤其是涉及兼并重组等复杂经济活动的缴税模式,未来几年可能发生根本性变化——由税务机关事后对交易定性并征税,变为事前对交易定性并确定税额。这就是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探索的“税收事先裁定”。 这一变化,看似抽象,实则意义重大。它将改变许多商业行为的运行模式,以及盈利数字。 “这对税务局的工作观念是颠覆性的。” 某省会城市地税局一位工作人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而国家税务总局一位人士向记者介绍,三年前总局方面就萌生了这个想法,经相关部门提议。2012年税务总局首先批准了在大企业实行试点。 从税收征管理念来说,它意味着税务管理由税务机关管理为主,逐渐向纳税人自我管理转变。通过事先裁定制度,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将大幅降低,并能更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信息。 而对企业来说,可以消除税收风险,极大地增加商业活动的确定性;从两者的关系来说,该制度使双方由“对立”关系转变为“和谐一致”关系。 最近几年,另一个悄然变化的现象是,以签署《税收遵从合作协议》为形式的征税方式变革正在各省推广开来,山东、山西、贵州、河南、北京、浙江等多地都已有所动作。其中,就包括了税收事先裁定的条款。 试点与研究同步推进 东南大学法学院虞青松博士申请的《适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环境的事先裁定模式建构研究》被列入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正在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相关人员合作展开税收事先裁定的研究。虞青松是这个项目的负责人,相关成果将推动未来事先裁定制度的发展。 虞青松博士向本报记者介绍,所谓“事先裁定”,是指在交易完成之前,经纳税人申请,就交易的定性由税务机关做出正式的预处理决定,在交易完成后,如果与预设条件一致,则税务机关必须根据预处理决定征税。 税务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甚至很多人穷其一生,只能对一个税种研究通透。并购重组等复杂经济行为的计税,经常出现分歧和不确定性,导致企业在实际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无法准确估算成本,从而存在潜在的巨大税收风险。 如果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得到税务部门的“事先裁定”,那么,它所规定的税务处理方式也是唯一的。由此可见,“事先裁定”对于重组企业来说犹如一个“护身符”。 例如,某企业正在进行一项复杂的兼并重组,按照以前的做法,税务机关会在重组完成后对交易进行定性,并按照交易性质所对应的税收方式来征税。但由于交易过于复杂,对交易性质可能有不同的认定和看法(例如对融资租赁协议所产生的交易行为,既可以定性为租赁,也可以定性为借贷)。 因此,税务局可能主张企业应该交税5亿,企业主张自己只应该交2亿,分歧巨大。而如果实行“事先裁定”模式,企业会在兼并重组实施之前,将交易方案提交给税务局,双方协商后确定一个固定的纳税金额,例如3亿元,则前述税务不确定性风险就消除了。 事先裁定不仅适用于并购重组等特殊交易行为,也适用于企业日常纳税。 安徽省国税局局长龙岳辉曾表示:“事先裁定服务不同于一般政策解答,它既为税务机关获取大企业重大税源变化信息开辟了新的渠道,更为大企业提供了税务处理的确定性,降低了税企双方的风险。” 发达国家早有事先裁定的成熟做法。虞青松对记者表示,34个经合组织(OECD)国家中,已经有28个在施行“事先裁定”模式。在经合组织之外的国家,已经有76个在施行。 2012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与中海油、中国人寿、西门子三家大型企业签订了《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同时在起草相关试点管理办法。而这一做法受到了纳税人的热烈欢迎,许多企业希望申请进入下一轮名单。 安徽案例:第一个吃螃蟹者 税收遵从协议是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大企业遵从风险管理的一个成熟经验。税企双方本着平等协商原则约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来说,协议的核心内容,是约定税务机关为企业提供更多的确定性和个性化服务,同时约定大企业要更主动地遵从税法,并积极、如实地向税务机关披露信息。 去年年底,马钢集团准备资产重组,决定将下属马钢股份公司非钢产业进行剥离。 实际业务进行中,经过与省国税局进行沟通,马钢集团对资产重组方案进行了调整,并把调整后的方案正式向安徽省国税局申请事先裁定。安徽省国税局给出了“此次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的意见。 2013年年底,马钢集团顺利完成资产重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2.6亿元,大幅降低了重组成本。 这是地方上首个运用事先裁定的税务处理案例。安徽方面认为,事先裁定服务不是一蹴而就,其背后是税收工作模式的积极探索。 而最近几年,以签署《税收遵从合作协议》为形式的征税方式变革,正在各省份悄然推广开来。山东、山西、贵州、河南、北京、浙江等多地都已有所动作。 目前各地所签署的《税收遵从合作协议》中,都包含了涉及税收事先裁定服务的条款,企业需要时可以提出申请。能够有资格签署此协议的,都是当地财务规范、商誉良好的大型企业。 难点何在 协议生效期间,除涉税检举、税收专案外,税务机关不对其实施税务稽查,发现涉税疑点和问题时,可以税务函告、税务约谈等方式进行风险提示。这样,就可以间接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提升企业的涉税事务管理能力,在社会公众面前提高大企业的社会声誉等。 事先裁定是一个非常新鲜的话题,但实务界和理论界在其中发现了不少难点。 “裁定”这一术语本身就在法学界引发了不同意见。这个术语的司法色彩非常浓厚,而行政机关本身无权进行司法性质的裁定。 此外,事先裁定和税务筹划的关系是什么,两者界限在哪里?很可能发生的一种情况是,财务中介机构找税务机关,前来咨询,转身就把敲定的方案作为税务筹划方案卖给企业。 如果实际交易跟当时设计的模式不相符,是否还应该按照当时的裁定来交税? 不过,上述接近国家税务总局的人士对记者表示,尽管存在很多的困难,税务总局方面总的认为这是大势所趋,将来要逐步推广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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