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4]5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0-31
摘要: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部署环境准备的通知》(税总电税便函〔2014〕256号)要求,做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所需设备环境准备工作。

  税屋附件5

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减轻纳税人负担,简化开票操作,优化网上办税。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目前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了整合升级,自2014年11月1日起对纳税人推广使用该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及税务机关内部征管系统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加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发票数据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的安全认证,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及相关税收征管事项的依据。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全部功能将分步实现。

  二、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时,需配套使用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金税盘或税控盘。

  三、纳税人初次购买金税盘或税控盘的费用,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四、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均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试点纳税人发票的使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不含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现在线开票并实时上传功能。纳税人需在线开具增值税发票,实时向税务机关上传发票明细数据。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纳税人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并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持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七、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通过网络进行征期报税,无法实现网络报税的需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征期报税。

  八、纳税人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和《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再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和《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纳税人需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张红字发票。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认证、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等事项,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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