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增值税免税产品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15-09-17
摘要:生产免税农产品 涉税事项需理清 2013年06月07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家从事苗木种植的纳税人最近被税务机关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使用防伪税控开具发票...

生产免税农产品 涉税事项需理清

2013年06月07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家从事苗木种植的纳税人最近被税务机关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使用防伪税控开具发票。该纳税人有些不理解,认为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销售对象也基本不要增值税发票,为什么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另外,在实务中,笔者还发现一些从事自产农业产品的纳税人对相关税收政策及业务不了解,不知如何领购、开具发票及纳税申报。在此,笔者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整理归纳如下。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发票使用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从事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纳税人只能领购、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自产免税农业产品销售额属于免税销售额的范畴,自产免税农业产品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中《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第一条推行范围规定:(一)原则上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全部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二)商业零售企业、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一机多票系统;(三)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不纳入推行范围的除外)。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纳税人如果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还要注意,如果企业兼营征税、免税农产品,要分开开具发票。比如,销售苗木时,另有养护费、绿化费、工程费等其他价外费用,开票时统一并入苗木款中开具,则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销项税额
  自产免税农业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上是价税分离的,但事实上销售免税货物是不含税的,这与国有粮食企业销售政策性粮食免税类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尽管目前没有政策明确对自产农业产品免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比照国有粮食企业执行。笔者以为,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不计提销项税额,在进行增值税纳税时,其免税销售收入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第9栏填列,第11栏销项税额不进行填列。自产免税农业产品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应价税分离,计提销项税额,其减免的增值税转补贴收入,按规定申报所得税。要注意,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例如,某花木公司从事花卉苗木的种植、销售和承接一些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等,2012年销售花木收入1270万元,其中自己种植的花木320万元、收购他人的花木950万元,取得合法票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金75万元,其中自己种植部分10.2万元。如果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1270-320)×13%-(75-10.2)=58.7(万元);如果未分开核算,则应纳增值税=1270×13%-75=90.1(万元)。

  进项抵扣
  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也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无论开具免税货物(劳务)发票,还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范围,其取得发票均可以计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申报
  《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1995〕6号)第二条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补贴收入。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转出”等项目。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而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可抵扣,故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只能进入存货的成本,在纳税时,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第12栏进项税额不进行填列。

销售免税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能再享受免税待遇吗?

基本案情

酒类生产企业销售副产品酒糟,应购货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来应该免税的货物还能再享受免税待遇吗?

案例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因此,对于销售免税货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国有粮食企业等特殊情况外,都应计算销项税额,同时,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以此作为惩戒。

酒糟作为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开具专用发票就不能再享受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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