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自然人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4]159号 2014-09-28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期部分区县局来电询问,对自然人以较低价格转让股权给本人或其配偶、父母等设立的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能否视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精神,经市局研究,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自然人将所投资企业股权低价(不得低于原价)转让给以下公司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所列举的范围,应作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一、股东本人(自然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按相同比例全部转让给由原股东原比例等额设立的有限公司。 三、股东全部由转让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组成的有限公司。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8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4年9月28日印发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读
解读国税函[2009]285号: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 (朱冬)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阚凤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的学习体会 (张伟、王骏)
总局2101年第27号公告实际操作问题分析 (肖宏伟)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讨论 (haihan 肖宏伟)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