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事项的纳税调整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3
摘要:  或有事项又称为不确定性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通过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现实中常见的或有事项包括:①企业对售后商品提供担保;②已贴现票据可自拔生的追索;③为其他企业债务提供担保;④待决诉讼...
  或有事项又称为不确定性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通过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现实中常见的或有事项包括:①企业对售后商品提供担保;②已贴现票据可自拔生的追索;③为其他企业债务提供担保;④待决诉讼;⑤企业因损坏另一方的财产而可能发生的赔偿;⑥由于污染环境而可能发生治理污染费用或支付罚金;⑦在发生税收争议时,有可能补交税款或得到税收返还,等等。或有事项是对并未证实的最终结果的损益的暂时确认。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是从谨慎性原则的角度出发,也是为了防止企业因潜在的经济利益流出,势必会使企业利润吸收“水分”,从而粉饰财务报表,误导报表使用者而进行的会计规范。

  或有事项所产生的或有负债,因为对经济利益的流出相应形成企业的费用、损失,进而直接影响的是企业的会计利润。但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201号)文规定:“除国家税收法规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基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的管理费等费用的提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由此看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是以实际发生为原则,准予扣除的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对企业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损失,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一般来说,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预计负债”科目的余额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对或有事项所产生的或有资产,《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如果清偿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金额不得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现实经济中可能获得补偿的情况通常用: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时,企业通常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合理的赔偿;索赔诉讼中通过反诉方式对索赔人或第三方另行提出的赔偿要求;债务担保中,企业在履行担保义务的同时,向被担保人提出的额外追偿要求等。比姐甲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一项负债100万元,同时,因该或有事项,甲企业还可以从乙企业获得40万元的赔偿,且这项金额基本确定能够收到,则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分别确认一项负债100万元和一项资产40万元。对甲企业确认的负债,按上述规定,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调增100万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对甲企业确认的一项资产,因为在确认时,企业是作为一项收益进入了损益,是否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一般为取得或索取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所以对企业“基本确定”能够收回的补偿不能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只有在实际收到款项或索取到收取款项的凭据时,确认收入或冲减相关费用,对事前补偿金的确认,应当在申报期内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对直接冲减费用的不作调整)。

  对或有事项最终的结果已证实发生损失或经济利益的流出并非就意味着可以直接予以税前扣除,其扣除还必须“依法”。如:为其他企业债务提供的担保。《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税法基本明确了“或有收益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确认”。对证实导致收益发生的或有事项所形成的或有收益,一般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或取得索取收入款项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或直接冲减费用。对因对方违约而取得的补偿收入,如果是与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有关的,还应当扣除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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