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冀国税发[2009]198号 2009-12-08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自2015年4月24日起,本法规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现制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税 屋附件: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操作规程》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规程》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操作规程》 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表格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二章 税源信息和税务登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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