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49个发票管理热点问题汇总

来源:海南国税 作者:海南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6-24
摘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初次领票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完毕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按照一定的程序领用专用发票。其基本程序如下:

(1)发票票种核定供票资格核定。所需资料:税务登记证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户)、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发票专用章印模、《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所需资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凭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事宜;

(4)核发《发票领用簿》。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通过后,核发《发票领用簿》,《发票领用簿》上载有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领票方式;

(5)领用发票。凭税务登记证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持《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专用发票。

十六、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所属停车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其有所属停车场,不具备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条件的,可以向国税机关领用通用定额发票用于收取停车费。

十七、地税营业税发票如何衔接过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已经明确:自2016 年5 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更不能再印制发票了)。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 年6 月30 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 年8 月31 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 年5月1 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 年12 月31 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单位2016年4月已领取国税印制的发票,同时原领取的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其间国、地税发票可否混开?开具的地税发票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1)单位2016年4月已领取国税印制的发票,则原领取的地税发票需向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不得再继续使用。因此,国、地税发票不得混开。(2)单位未领取国税印制的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3)地税发票票面金额是“价税合计”的含税收入,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十九、营改增后地税机关能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包括哪些?

答: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为:

(1)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月销售额3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2)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3)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住房)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a.向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也就是说,买房人或承租人是自然人的,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b.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也就是说,免税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5)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二十、两个不同税率的项目能否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答:开票系统已经可以处理不同业务适用不同税率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

二十一、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可以按照不同税率分别开具。

不同税率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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