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49个发票管理热点问题汇总

来源:海南国税 作者:海南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6-24
摘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票面栏次无法满足开具需求的,如何填写?

答: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二十三、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如何填列?

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当购买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时,购买方信息栏内容应填写齐全,不得漏项;当购买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时,应填写购方名称、地址,其他项目可不填;当购买方为其他个人时,应填写购买方名称,其他项目可不填。

二十四、因车辆行驶等各种原因,撞断路桥,向一家负责路桥经营的公司支付赔偿款,问路桥公司如何开票给对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路桥公司收到的赔偿款不属于路桥公司的经营业务,不得开具发票。

二十五、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3)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十六、营该增之后,旅游业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十七、如果是公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餐要求开专项发票,我们可以开具吗?

答:不能开具,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十八、A公司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屋给个人B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不可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二十九、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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