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2016-08-0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一、本公告适用于湖北省内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二、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存在提供虚假备案单证情形的,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三、按《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抽取30%以上发函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四、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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