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个税这样搞才对

来源:理道财税 作者:温卓勇 人气: 时间:2016-10-27
摘要:最近一篇关于实习生工资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文章在网上引起了热议,不少网友都因此对实习生工资的缴税方式举棋不定。 下面小编为各位小伙伴分享一下自己的观点: -个税问题要用个税相关的条文判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的是临时工、实

最近一篇关于实习生工资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文章在网上引起了热议,不少网友都因此对实习生工资的缴税方式举棋不定。

下面小编为各位小伙伴分享一下自己的观点:

 - 个税问题要用个税相关的条文判断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的是临时工、实习生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以此作为判断个税缴纳问题的依据不合适。

 - 区分 工资薪金所得 和 劳务报酬所得  -

✔ 依靠个人的各种技艺,独立地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在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任职、受雇,提供非独立劳务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 “工资薪金所得”强调的是“任职或受雇”,也就是存在雇佣关系,相反,“劳务报酬所得”就不存在雇佣关系。

★ 依据: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 雇佣关系的判断误区:

“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才存在雇佣关系” -

✔ 退休返聘人员不能成为劳动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

✔ 退休返聘人员取得的收入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即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

结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存在雇佣关系

★ 依据:国税函[2005]382号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 税局的口径 -

✔ 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依据:国税函[1997]385号国税函[2005]382号

 - 判断雇佣关系的关键 -

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 依据:国税函[2006]526号

 - 实习生的判定 -

实际操作中的实习生可分为两种:1、临时劳务人员;2、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准备聘用的即将毕业的学生。

✔ 第一种:临时劳务人员与企业不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根据前述的分析以及参考税局的口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

✔ 第二种:三方就业协议是企业聘用未毕业学生的依据,双方实际存在雇佣关系,这类实习生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判断个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应该从个人与企业实际存在的关系去判断。

临时性的劳务人员,不管其称呼是什么,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

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务人员,即与企业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佣关系的人员,其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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