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篇关于实习生工资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文章在网上引起了热议,不少网友都因此对实习生工资的缴税方式举棋不定。 下面小编为各位小伙伴分享一下自己的观点: - 个税问题要用个税相关的条文判断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的是临时工、实习生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以此作为判断个税缴纳问题的依据不合适。 - 区分 工资薪金所得 和 劳务报酬所得 -
★ 依据: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 雇佣关系的判断误区: “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才存在雇佣关系” -
★ 依据:国税函[2005]382号、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 税局的口径 -
★ 依据:国税函[1997]385号、国税函[2005]382号 - 判断雇佣关系的关键 - 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 依据:国税函[2006]526号 - 实习生的判定 - 实际操作中的实习生可分为两种:1、临时劳务人员;2、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准备聘用的即将毕业的学生。
★判断个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应该从个人与企业实际存在的关系去判断。 临时性的劳务人员,不管其称呼是什么,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 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务人员,即与企业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佣关系的人员,其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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