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就业服务补贴”如何缴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某团市委青年就业服务中心,主要业务是进行劳务输出。根据有关规定,只要单位向异地进行劳务输出,就会获得就业局发放的就业服务补贴,此补贴是财政部门的专项拨款,税务局要对此项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方面有何文件规定?   根据《财政部...
  某团市委青年就业服务中心,主要业务是进行劳务输出。根据有关规定,只要单位向异地进行劳务输出,就会获得就业局发放的就业服务补贴,此补贴是财政部门的专项拨款,税务局要对此项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方面有何文件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社〔2002〕107号提到,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就业服务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可按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因此,单位获得的就业服务补贴不属于免税范围之内,按规定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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