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高考,小王成为当地理科状元。母校奖励他1万元,政府奖励他2万元,他父亲的单位还以“育才奖”的名义奖励他父亲5000元。究竟该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首先要把奖金按受奖人准确划分开。父亲的奖金由他纳税,奖金由他单位发给,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他每月工资1400元,本月应纳税额为(1400+5000-1600)×15%-125=595(元)。政府与学校的奖金是发给小王的,由自己按‘偶然所得’项目纳税,应纳税额为(10000+20000)×20%=6000(元)。 小王的父亲老王赞成自己纳税,但觉得高考获奖与彩票中奖不同,应该是免税的,至少政府发的奖金应该免税。小王顶多就母校奖励的1万元进行纳税。 而依据政策法规。《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县级政府还未列入该范围。 小王的妈妈还有意见,个税应由奖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没代扣,他们一家没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固然负有责任,但并不因此免除纳税人的义务。因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奖励单位没有扣缴税款,获奖人自己还得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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