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一)每次收入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
3.其他项目每次收入的确定
(二)费用减除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1.工资、薪金所得——定额减除 (1)2011年9月1日起,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月 (2)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 ①在中国境内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 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会计核算减除 (1)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3)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没有分配比例的,平均计算; (4)上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只要个体工商户(含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实现,无论是否分配,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必要费用(3500元/月) 收入总额=分得的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5.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含购进价格及有关费用)-合理费用(卖出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无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含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或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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