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7]96号 2017-2-8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税总函[2017]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情况,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做到“应采尽采”。 二、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不得将采购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目录外标准下采购事项,市国税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市国税局机关目录外标准下采购事项采购管理办法,提出对本系统目录外标准下采购事项实施采购的指导性意见,并报省国税局(财务管理处)备案。 附件:国税系统授权采购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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