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试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工商发[2016]29号 2016-05-19 税屋提示——依据辽工商发[2017]8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绥中、昌图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工商总局统一安排,省局自2015年以来组织开展了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下发了《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5]46号)、《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同意丹东市工商局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辽工商发[2015]54号),制定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组织在抚顺、盘锦、丹东地区开展了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从试点工作实践看,《实施方案》和《登记办法》符合我省实际,试点单位和企业反映良好。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省局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试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工商总局的具体指导下,我省开展了注册资本认缴制、简化住所登记、“先照后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等登记制度改革,推动了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调动了社会创业热情。但是,这些改革措施解决的主要是“市场入口”问题,退出市场手续繁、程序多、时间长,以及由此引发的市场主体自由度不高、信用感不强等问题凸显。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是登记全过程的便利化,不仅在设立环节,还包括变更、迁移、退出等环节。为此,《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作出了试行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的决策部署,《辽宁省人民政府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19号)将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作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因此,试行简易注销改革,是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进一步推动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内在要求,是提升市场主体质量的有效途径,对于提升服务效能、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登记机关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站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民务实和优化服务的高度,按照省局有关部署要求积极做好试行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 二、准确把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相关要求 本通知所附的《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实施方案》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坚持了试点工作确定的企业范围、工作原则、工作措施、工作程序。各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具体工作实践中,要根据相关规定,遵循“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工作原则;要尊重企业自主权,对适用简易注销范围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予以积极办理,同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普通注销程序,不搞强制,不设指标;要落实简化材料和程序的规定,避免出现名简实繁的情况;要有效发挥简易注销社会监督的作用,应当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及时终止;要把握好各方责任,落实对企业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惩戒措施,确保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切实做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保障工作 要切实提高对实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加强对本地区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到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合力推进。强化实施保障,完善办事指南等材料,明确内部工作流程。开展业务培训,帮助登记窗口人员全面掌握改革内容、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注重舆论引导,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和解读改革政策。及时总结经验,将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企业反响等,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并上报省局。建立简易注销登记月报告制度,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本期数量和历月总量上报省局。各级登记机关应将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纳入年度考评。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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