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税收新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1999]141号 1999-10-25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3.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具体包括房屋管理部门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向现住户出售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成本价、标准价向本单位职工和正常工作调离的非本单位现住户出售的公有住房所取得的收入。 二、[条款废止]2000年底前销售的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出售空置商品住房及个人买卖的普通住宅,由销售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三、个人自建自住住房,销售时免征的营业税,包括“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应补征的“建筑业”营业税。 四、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政策,属一次性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仍暂使用财政统一收据;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房产交易或者出售自有房产的,一律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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