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2018-12-25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青岛市范围内原由社保部门征收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暂不移交,2019年度暂按原渠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一定过渡期内,机关事业单位应按原渠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和日常申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并向税务部门传递作为征收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维持原有集中缴费时间和缴费渠道不变。全市税务机关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管理的主体范围、办理流程、缴费方式、咨询及诉求渠道等具体要求和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会同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另行制定,并以缴费指南的形式告知缴费单位和个人。 咨询电话:12366、12333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