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附加税费)与应缴流转税的比率,是判断企业是否存在税务风险的重要指标。对生产型出口企业而言,当一个年度存在出口退税事项,且不存在流转税或附加税费多缴或延迟缴纳的情况时,企业年度期末应缴的附加税费与应缴流转税之比,通常应高于法定的附加税费与流转税的比率。但有这样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连续两年附加税费额与流转税额的实际比例接近法定附加税费率,这引起了税务人员的关注。 症状:附加税费与流转税比率不符合常规 2017年6月,税务人员在核查H公司财务报告时发现,该公司2015年收到出口退税8976万元,年末应缴增值税2178403元、应缴营业税21193元、应缴城建税149249元、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106606元;2016年收到出口退税8034万元,年末应缴增值税2314919元、应缴城建税161459元、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115328元。 据此计算,2015年末和2016年末城建税与流转税之比分别为6.79%和6.97%;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与流转税之比分别为4.85%和4.98%。财报显示,该公司适用的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率为2%。财报中的附加税费额与流转税额的比例与法定附加税费比率如此接近,是巧合,还是另有隐情? 诊断:3.9亿元免抵增值税未缴纳附加税费 带着疑问,税务人员到H公司了解经营情况和附加税费计算方法,发现该公司多年来按当期实缴的流转税额和当地的附加税费率标准计算缴纳附加税费,没有将核准的出口货物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纳入附加税费计征范围,违反了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税务机关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附加税费。 那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又是怎样规定的呢?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产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即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等,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经过税务人员的辅导,H公司开展了税收自查,发现自2005年初以来,企业各期出口退税计算的当期免抵税额合计3.9亿元没有缴纳附加税费。目前,该公司已分3次补缴了应纳未纳的附加税费,并缴纳了相应的滞纳金。 处方:围绕重要指标加强税务风险管理 此案例中,该企业合计补缴税费4500余万元,加上同时补缴的2000余万元滞纳金,可谓教训深刻。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一方面应认真学法并自觉守法,自觉提升税法的遵从度;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尤其是要围绕关键指标,加强税务风险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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