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56号 2005-03-29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辽宁、山东、河南、广东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天津、上海、河北、辽宁、山东、河南、广东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有关企业重组改制的精神,为支持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的顺利进行,现将该集团公司对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山东、河南、广东8省(市)电信资产重组改制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4年起到2011年,对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注入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的电信业务资产中,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每年从“递延收益”中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暂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市话初装费收入应全额转为任意公积金,并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作为股息红利分配。如进行分配,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其所属的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山东、河南、广东8省(市)的电信业务资产评估增值113.97亿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8省(市)的电信业务资产评估减值247.68亿元部分,作为国有资本金减值,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8省(市)的电信资产注入到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以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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