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云浮市关于开展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查验工作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04
摘要:个人股权转让应当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发生个人股权转让业务的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应纳税费,取得完税凭证后,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的注册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先查验完税凭证后方可受理业务申请,未能提供完税凭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股权转让的业务申请。

云浮市关于开展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查验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2020-12-04

  为加强我市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2018年8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和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查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股权转让应当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发生个人股权转让业务的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应纳税费,取得完税凭证后,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的注册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先查验完税凭证后方可受理业务申请,未能提供完税凭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股权转让的业务申请。

  二、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

  (二)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三)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四)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五)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税务机关将对股权转让的涉税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4日



个人转让股权核查须关注,部分地区2021年1月1日即将开始

  近日,某地税务机关发布公告,从2021年1月1日起在辖区全面开展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查验工作,引起了大家广泛地关注。个人转让股权查验工作是否会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尚不确定,然而,发生过股权转让行为的个人都在担心这样的问题——“我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存在涉税风险呢?”今天,笔者就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说一说这个话题!

  如何理解2014年第67号公告中的“股权”与“股权转让”含义?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统称“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

  个人股权转让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呢?

  个人股权转让具体主要包括以下7种情形,分别是: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个人转让股权如何纳税?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转让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项目,需要单独计算缴纳,取得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时,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例.2018年2月,我国居民张某出资50万元投资境内M公司,并持有M公司30%的股权;假设2020年12月,张某以100万元将股权全部转让给M公司,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期间,发生合理费用5万元。

  在本案例中,股权原值为50万元,合理费用为5万元,股权转让收入为100万元,张某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为100-50-5=45万元。针对该项所得,张某作为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M公司则属于扣缴义务人。

  由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主要受股权转让收入与股权原值两大因素影响,股权原值往往在取得股权时就已经确定下来。因此,实务中,一些人为了达到少纳个税的目的,通常会从股权转让收入方面做文章,即人为地降低股权转让收入。那么,出现这种情形,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呢?

  根据2014年第67号公告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情形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情形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情形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情形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有读者朋友可能会问,哪些情形属于上述情形1中所说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呢?

  您可得记住了,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即可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从而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即: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后,税务机关可以采用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看了上述规定以后,可能大家会产生这样一个认知——只要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投资初始成本,这一定就是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这样理解准确吗?

  实务中,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便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也可以视为有正当理由,具体如下: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简单点说,如果符合上述情形且能自证清白的,即便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也是被认可的。

  来源:亿企赢17win  Duf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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