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5号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1-06-01
摘要: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人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无需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创业证》、申请核实和开具《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直接在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5号       2021-6-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优化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流程的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提高纳税人享受政策便利度,扎实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公告2019年第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我省优化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通告如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税务等部门建立健全就业信息共享和政策落实协同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将全省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信息交换至省税务局,省教育厅定期将全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人员信息交换至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定期将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信息交换至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便税务部门及时掌握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人员情况。

  二、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人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无需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创业证》、申请核实和开具《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直接在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税务部门依托就业信息共享和政策落实协同机制加强后续跟踪管理。对违规享受减免税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减免的税费款及按规定应征的滞纳金,并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办公室2021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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