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新财综[2021]14号 2021-4-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规范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财办[2018]47号)要求,在自治区本级推进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区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 (一)明确改革范围。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至各地(州、市)、县(市、区)全部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全部财政票据种类(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除外,其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搭建服务平台。按照统建统管、节约成本的原则,我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采取“内外结合、大集中部署”模式,在财政厅内网搭建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应用服务平台。 (三)系统使用管理。全区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无需重复建设,统一使用财政部开发建设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 1.系统登陆及使用。全区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通过登陆财政内网完成财政电子票据的领用、发放、传输等业务功能。预算单位通过登陆财政内网完成财政电子票据的领用、开具、传输、查验等业务功能。预算单位以外的其他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通过登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完成财政电子票据的领用、开具、传输、查验等业务功能。 2.平台维护。自治区本级负责财政电子票据应用服务平台的维护。 3.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端维护。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同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端的维护,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维护方式。 4.Ukey办理及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同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Ukey的办理、变更、注销。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因变更、注销不及时,出现单位数字签名信息不真实、盗开财政电子票据等问题,相关责任由单位自行承担。 (四)逐步实现无纸化。设置改革过渡期(2021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可根据需要换开由自治区财政厅监(印)制的全国统一样式的医疗收费票据(换开仅限一次)或使用白纸打印电子票据版式文件打印件,其他财政电子票据确需打印的,使用白纸打印电子票据版式文件打印件。过渡期结束后,停用各类纸质财政票据。 (五)根据业务需要可选择使用开票前置系统。对多窗口、多业务并发办理、用票量大、开票实时性强、有独立开票业务系统的单位,为提高单位开票效率,实现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的自动开票,同时保障网络中断时收费业务正常开展及网络恢复时数据及时传输,财政部统一开发财政开票前置系统,免费提供使用。选择使用财政开票前置系统的单位,财政开票前置系统与单位自有系统的开发联调费用及后期维护费用由单位自行承担。 (六)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中对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各医疗机构的职责分工,推进我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细化工作任务要求,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将本地区改革方案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二)依申请公开数据规范及应用软件。各级财政部门应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申请,将财政部统一开发设计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财政开票前置系统、票夹等数据规范及应用软件向其公开。 (三)全区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坚持法制化原则。财政部门不收取任何系统、软件使用费及联调费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财政厅及各级财政名义开展财政电子票据的营销、推销活动,不得假借财政部门名义为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推介解决方案或兜售软硬件。 (四)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权利。财政电子票据单位端改革涉及到政府采购事项的,财政部门不以任何理由干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不指定、不推荐任何企业的软硬件(包括系统及签名服务器等)参与票据使用单位的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工作,改革涉及到的相关建设及改造费用由单位自行负担;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或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五)确保财政电子票据数据信息安全。各级财政部门及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财政电子票据承载的单位及个人数据信息安全。未经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和票面信息业务主管部门允许,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财政电子票据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财政电子票据非法收集、转让、滥用、泄露、转卖票面承载的个人或单位相关数据信息。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本通知发至同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并在财政票据业务办理场所长期张贴对外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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