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基层税收征管新模式的探讨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0
摘要:  优化和重组税收业务、科学设计业务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强的岗责体系是税务内部管理体系改革和完善的目标。作为基层税务机关,(本文专指基层的税务分局、税务所这一块...

  4、纳税评估与稽核管理纳税评估与稽核是税务人员在税务机关的工作场所或被评估稽核对象的业务场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进行审查、分析、核对,并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主要工作包括:申报评估、日常纳税检查、迟报催缴、各类违规处罚、减免缓退审核、纳税清算以及在日常征管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重大涉税案件上报移交等七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其主要工作规范:第一:申报评估申报稽核是评估与稽核人员通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结合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存储的有关信息和税务档案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各期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分析、核对,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各申报期结束后,应将零申报及纳税异常户作为重点评估对象,凡发现异常或者疑点的,由评估与稽核人员实施检查。
  第二:迟报催缴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评估与稽核人员制作有关涉税文书,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减免缓退税审核纳税人要求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在接到提交的减免税申请书后,由稽核人员进行审查,提出是否予以减税或免税的具体意见;纳税人提出缓缴税款申请后,稽核人员应对提出的缓缴税种、税额、缓缴期限、缓缴理由以及资金状况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准予缓缴税款的具体意见,按规定的权限审批;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后,对纳税人提出的在某一纳税期间多缴纳税种、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等逐一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四:纳税清算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均由评估与稽核人员办理纳税清算。纳税人作为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或者债权人申请宣告其破产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税收票证与计划管理、税收信息与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虽说是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内容,也应确定相关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规范。
  与此相对应,还应对每一个岗位管理体系制订出具体的工作步骤、工作方法、工作要求、职责权限、税务文书使用、资料传递等内部运行机制和操作规范。
  可以预测,上述税收征管模式和运行规范将是基层税务机关最科学、最合理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四、构建新模式、建立新体系的意义与作用
  构建新模式、建立新体系,对于完善征管、强化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是新模式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进行了重新定位和分类,更加明确了各岗位体系的目标、任务、职责权限以及工作运行基本规范,由于职责的细化和目标的可量化,对各岗位体系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申报管理岗位人员,怎样利用纳税申报过程中所收集的各类纳税资料,严格审核各项税费的申报情况,这就要求岗位人员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财会知识和较好的税收专业水平,才能从基本资料的审核中发现问题,提高申报质量,增强了各体系责任人的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在齐心协力抓好征管工作的同时,时时刻刻不忘自身素质的提高。
  二是新模式、新体系的建立,可以使征管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更进一步得到体现。原来的征管行为,可以说基本上是专管员说了算,特别是各类违章违规行为出现了该罚不罚,讲勾兑、讲情面。新模式从规范行为、依法办事着手,构建了新的岗位职责,明确了办事程序和权限及运行规范,凡是涉税违章违规行为,都必须交评估稽核岗位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形成了各体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新的工作监控体系,有利于依法办事、依法征税管税,更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各种不良行为的发生。
  三是将纳税评估与稽核作为基层征管单位的一个重要体系,更加巩固和完善了管户联系责任制。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稽核在基层征管工作中的重要和作用,有利于强化管理、堵塞漏洞。同时,在稽查的共同配合下,能最大限度的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违章行为,保证税收“法制、公平、文明、效率”治税思想的正确体现。
  四是新模式新体系的建立,能使税源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新模式新体系设计的出发点就是紧紧围绕纳税申报管理为中心,以纳税户户籍与税源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评估与稽核管理为手段,在努力做好日常申报管理工作的同时,通过评估与稽核工作的有效运作,实现税源管理工作上的有效监控,达到“抓大不放小”的目标,符合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新形势下基层征管工作的新要求。
  五是新模式新体系能使内部监控管理得到了进一步深化。新模式对各体系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步骤、工作要求、职责权限等进行了详细划分,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自律机制,更进一步明确了各体系人员的工作目标责任制,有利于内部工作的科学管理和监控,为规范工作考核,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五、对新模式、新体系构建的二点思考
  1、关于稽查和征管单位的日常检查问题新模式将日常检查作为纳税评估与稽核岗位的重要工作职责,但稽查和征管单位的日常纳税检查问题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认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3)124号文作出了规定: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我们认为这种不涉及立案和不开展系统审计的检查是一种检查行为吗?由于税法意识和纳税诚信度等问题,不开展对纳税人系统的评估稽核怎样知道是不是涉及立案问题,因此,国家税务总局(2003)124号文的规定值得进一步研究。同时,我们在进行调查研究时,税务干部普遍认为:各征管单位应该搞好日常的而且是全面的征管检查,这是稽查工作的重要补充,是加强征管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也是管户联系责任制的要求,更是税法赋予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如果所有的涉税检查都归稽查,既不可能、也不现实,更不利于加强税收管理。我们赞同这种观点,但需要进一步明确有关工作问题,统一看法和认识。
  2、关于如何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与稽核问题纳税评估与稽核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方法实践,其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和稽核过程中的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法律文书的使用、涉税案件的移交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也是我们下一步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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