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法[2005]15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3-25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法[2005]159号            2005-03-2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办理纳税人因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所提交的税收证明和完税凭证时,受理环节、纳税人申请格式、档案资料的管理、戳记以及加盖公章等事项可暂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0]102号)文件中的规定办理。

  二、税收证明的印制由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三、开具的税收证明编号为:年份、区(县)局或分局、个财、顺序号。如东城地税局2005年开具的第一份税收证明的编号为:“2005东地税个财0000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二ОО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