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法[2005]159号 2005-03-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办理纳税人因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所提交的税收证明和完税凭证时,受理环节、纳税人申请格式、档案资料的管理、戳记以及加盖公章等事项可暂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0]102号)文件中的规定办理。 二、税收证明的印制由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三、开具的税收证明编号为:年份、区(县)局或分局、个财、顺序号。如东城地税局2005年开具的第一份税收证明的编号为:“2005东地税个财0000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二ОО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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