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税政[2003]142号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0-28
摘要:对金华市区范围内从事工业、商业、房地产开发业、建筑业、运输业、保险业、金融业、服务业纳税人书立所执的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借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一律采取“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地税政[2003]142号        2003-10-28


市局各征管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管理,规范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及浙地税发[2002]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管理,规范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浙地税发[2002]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市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除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向建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外,其它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印花税,一律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三条 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委托代征”、“三自缴纳”的征收办法。

  核定征收: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定纳税人印花税应税合同比例,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结算。

  委托代征: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应税合同或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

  三自缴纳:是指纳税人按应税凭证的性质、适用的税目和税率,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的办法缴纳印花税。

  缴纳办法一经确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更。

  第四条 对金华市区范围内从事工业、商业、房地产开发业、建筑业、运输业、保险业、金融业、服务业纳税人书立所执的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借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一律采取“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核定征收”应税合同比例

合同种类

核定征收

计税依据

应税合

同比例

税 率

适用对象

购销合同

产品销售收入

50%

3‰o

工业(内销)

100%

工业(外销)

购销合同

商品销售收入

25%

3‰o

商业(内销)

100%

商业(外销)

购销合同

房地产经营收入

100%

3‰o

房地产开发业

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营业成本

80%

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结算收入

100%

3‰o

建筑安装业

货物运输合同

主营业务收入

50%

5‰o

运输业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

100%

1‰

保险业

借款合同

贷款金额

100%

0.5‰o

金融业

注:当期应交印花税=②×③×④

  第五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合同计税依据比例,一经认定,二年内原则上不作修改,如有特殊原因需重新认定的,应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确定。

  第六条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提出印花税结算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受理,审核发现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应税合同金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合同比例的,应按实际发生合同金额计算补缴印花税;实际发生的应税合同金额小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合同比例的,在1个月内核实退还多缴税款。

  第七条 根据加强印花税征收控管、方便纳税的原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金融、保险、建筑安装、广告发布等单位负责代售印花税票、代征签约的另一方的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建造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加工承揽合同的印花税;

  可以委托工商、土管、房管等部门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应税权利许可证的印花税。

  可以委托科委、公证、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代售印花税票,代征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与代售、代征代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明确税款结报期限、存票的最高限额、代售或代征手续费支付比例和其它代售责任。

  第九条 代售、代征单位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和代征税款的情况。

  第十条 代售单位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的营业账簿和书立所执的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仍然采用“三自缴纳”的办法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 对适用“三自缴纳”办法的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纳税人应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薄》(附件一),集中登记、妥善保存应税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第十三条 对适用“三自缴纳”办法的纳税人,使用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实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第十四条 一份应纳税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超过500元或实行其它汇总缴纳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纳税,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完税标记。

  第十五条 采用“核定征收”、“委托代征”印税花缴纳办法的纳税人,应于次月10日(金融保险企业季度终了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结清上月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使用贴花方式缴纳税款的,在应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2、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3、已粘贴的印花税票揭下重复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五倍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今限期补缴税款外,并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金华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的各征管局。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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