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代征建筑税款应及时缴库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代征建筑税要按规定及时就地缴库。地方财税部门规定由分行汇总缴库的。也要按规定将集中的税款及时缴库。 二、代征建筑税款缴库前,应按制度规定列“集中上交中央财政资金”科目“中央代征款项户”核算,不得列入“应付及暂收款”科目。 三、文到之日起,各行应对代征建筑税款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前两项规定的,应立即纠正。 以上各项请转知所属认真执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1987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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