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有关契税政策管理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2011-12-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1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贷,经司法机关裁定,土地、房屋权属归金融企业所有的,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对法院裁定后虽未执行,因房地产权属已发生转移,也应照章征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院下达裁定书的当日,计税依据按照该宗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确定。 上述文件内容执行时间仍以原文件执行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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