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05-12-6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10号令),经调查研究,现对我省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刘家峡水电厂发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 刘家峡水电厂是甘肃省电力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目前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上采取的是“发电环节预征,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管理办法,在生产经营所在地根据上网电量按每千千瓦时4元预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经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审核后,报省电力公司统一核算,汇总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0号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刘家峡水电厂应该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省电力公司认为,刘家峡水电厂属于调峰调频电站,为确保电网安全,国家在实行电力体制改革时,仍然把刘家峡水电厂划归甘肃省电力公司管理,在管理体制上按照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发电企业不核定上网电价,故无法单独确定刘家峡水电厂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具备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条件。 鉴于以上情况,为不影响省电力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正常管理,同时兼顾地方财政利益,省局决定,刘家峡水电厂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暂维持不变,同时将刘家峡水电厂发电环节的增值税预征定额调整为每千千瓦时6元。 二、关于集资电厂(电站、机组)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 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后,我省仍有部分集资电厂(电站、机组)因核算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而涉及增值税预征问题,考虑到集资电厂(电站、机组)投资主体、生产经营的特殊性以及上网电价的差异,对目前在发电环节按定额预征增值税的集资电厂(电站、机组),暂按照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原分别核定的预征定额在发电环节预征增值税。 三、关于非独立核算供电企业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 目前,我省供电企业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0号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结合省电力公司财务管理现状,省局决定,全省仍然由地市级供电企业预缴、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汇总缴纳增值税。但考虑到全省各地的财政利益,结合全省电力产品增值税税负测算情况,同时决定将全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4%。 本通知从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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