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04-21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非住宅“二手房”的,原则上都要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无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按8%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地税发[2011]17号)同时废止。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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