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21
摘要: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非住宅“二手房”的,原则上都要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无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按8%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04-21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非住宅“二手房”的,原则上都要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无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按8%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地税发[2011]17号)同时废止。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