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6]44号 1996-07-23 税屋提示——
1.依据沪财法[2004]10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自200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沪地税流[2002]17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2年4月15日起本市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一、[条款废止]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船舶出租的劳务发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这里所指的出租,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以“期租”或“光租”的形式出租给其他承租单位经营运输业务,但不包括以“程租”方式进行的运输经营业务。 所谓“期租”,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套好船员班子的船舶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承租方,出租方按天结算租金,不负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经营航次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制定的一种租船运输形式。 所谓“光租”,是指运输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将船舶作为固定资产租赁给承租方,出租方不派船员,定期收取租金,运输业务完全由租方自行完成的一种租船形式。 所谓“程租”,是指运输企业以航次为依据出租船舶,配备船员班子,并按运输货物的运价结算收入,同时承担港口费、燃料等各项费用开支的一种运输形式。 对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包括其他运输企业)以“期租”或“光租”形式向境内、外单位出租船舶取得的收入,不论其财务制度如何归类核算,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依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对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包括其他运输企业)以“程租”形式进行的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 税目依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对“程租”收入的境内外划分,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二、[条款废止]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发生的应纳税款不再按本规定调整。 特此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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