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稽[1994]70号 1994-09-18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按本市现行的征管分工原则,在沪中央企业(不含浦东新区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工作仍暂由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简称中企处)负责。铁路部门所属中央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凡按规定实行就地缴库办法的均由中企处负责征收所得税。 二、对有些中央企业(包括国有三产)过去因征纳关系不明,其所得税已由区、县税务机关征管的应和其他中央企业一样,原则上应办理移交手续,改由中企处负责征收。在未移交前企业已交纳的所得税应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从1994年1月1日起缴入中央金库。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水务局 1994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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