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对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各种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个所字[1996]273号 1996-12-27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已明确,对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为了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经调查测算,我省在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各项补贴、津贴一律按60元予以扣除。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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