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0]262号 2000-10-11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二)项及第五条第(二)项中所称的税务机关是指主管税务机关。 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和置换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需申请按照《通知》第四条第(二)项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附:国税发[2000]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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