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所字[1995]第138号 1995-12-25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是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因此,要求各级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为在全省逐步建立起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在我省济南市历下区、桓台市、烟台市芝罘区、安丘市、济宁市市中区、新泰市、日照市东港区等市、区进行试点。凡驻地在上述市区的企业(包括涉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均属试点范围。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试点的基础上,明年下半年在全省实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因此,要求试点以外的市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做好准备工作。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2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